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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政策

发布日期:2025-08-05 20:11:49 点击次数:74

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日,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。

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3年(36个月,下同)内按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
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%,各地区以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标准。

个体工商户:

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。印花税除了证券交易以外,按照减半征收。

④分红所得税:

个人分红所得税依然是按照20%缴纳。

个体户,小规模,小微企业还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半征收的。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、利润及市场竞争格局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